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3日,青島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大港海關關于山東芃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出口貨物申報不實案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大港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港關緝違字[2019]0017號
當事人:山東芃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綠地中央廣場c-1地塊b棟1001室
海關注冊編碼:3701969875
法定代表人:劉桂蘭
2019年4月29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垃圾車2輛,報關單號為425820190000392171,申報品名為垃圾車,申報稅則號列為8705909990,監管條件為6a(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入境貨物通關單、出口從價關稅0、出口退稅率13%),經海關歸類,該票貨物實際應歸入稅則號列8704224000項下,監管條件為46aoxy(出口許可證、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入境貨物通關單、自動進口許可證、出口從價關稅0、出口退稅率13%)。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主要證據:
(1)出口報關單據;
(2)海關查問筆錄;
(3)海關歸類認定書;
(4)情況說明;
(5)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64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5月23日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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