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我見到撞針、擊錘的樣板的時候,就知道他找我加工生產的是槍支零件了,可我想著單有這些零件他也不可能組裝出槍支來,所以想著幫他加工生產也沒什么問題……”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審查逮捕了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一案:
李某某原是本地某五金加工店的老板,主要從事機械配件、汽車配件、銅件等的繪圖加工,偶然一次接受了蔡某的委托,以20000元的價格為其生產加工了撞針、擊錘等槍支零部件共個,誰知這竟讓其惹上“牢獄之災”,讓自己“中槍”。
加工的不是整支槍就不犯罪?naive!
2018年4月份的一天,蔡某拿著撞針、擊錘等槍支零部件樣板,去至李某某店內,讓李某某按照樣板為其加工生產撞針、擊錘等零件共個,并主動提出加工價格是20000元,李某某欣然答應。在試制的過程中,李某某發現蔡某讓其生產加工的零件有撞針、擊錘等槍支專用零件,但是考慮到已經接單,且生產加工的并非整槍,故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是違法犯罪。
殊不知,蔡某將整槍拆散成零件,在不同的五金加工店、加工廠分別進行加工生產,然后自己再自行組裝,進而在網絡上進行銷售。后在網絡售槍的過程中,蔡某被公安人員查獲,交待了李某某等幫其加工槍支零件的情況。最終,公安循線將李某某抓獲。
實際上,個槍支散件可折算成16.6支槍
經公安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某某幫蔡某生產的這些撞針、擊錘等零部件均系槍支散件。
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制造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即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本案中,李某某共生產了槍支散件件,根據上述《解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每30件槍支散件折算成1支槍,李某某生產加工的個槍支散件折算成槍支,約為16.6支,已達到上述“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標準。李某某明知蔡某讓其加工生產的零件系槍支零部件,仍積極加工生產,加工生產的數量經折算后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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