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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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還敢違停嗎?連無人機都加入抓拍違法行列了。”2月28日,一則網帖熱傳,文中指出,僅2月,南寧利用無人機,就查處了438起違停。據新京報記者檢索公開資料發現,濟南、寶雞、海南等多地已陸續將無人機應用到了城市交通管理當中,對開車玩手機、違停等行為進行抓拍。(《新京報》3月3日)
據悉,無人機在全國各地正被政府部門越來越多地運用到了執法領域,在抓拍和治理限行車輛、違章車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科技和新技術在執法領域的運用,最看得見的效果,就是實現了執法行為的高覆蓋,解決了現實中執法人力不足等缺憾,而且提升了執法行為的快捷和高效,在治理力度和震懾力度方面,更發揮著毋庸置疑的積極作用。
但關鍵是,即便“無人機執法”應用會越來越廣泛,其作用也值得充分肯定,一些負面不良影響和引人擔憂的爭論也在伴隨而生。“無人機執法”具有不可比擬的作用和效果,但同時也存在著讓人擔憂的問題與隱患。首先,“無人機執法”雖然高效快捷,但自身的運行是否合法是否經過批準還存在正義。據了解,2013年11月,按照民航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對無人機設置有禁飛區和飛行高度等限制,而且必須具備駕駛和運營執照,任何人不得擅自非法使用無人機。那么很顯然,執法部門的“無人機執法”就必須首先獲取“準飛”而且必須守法,否則自身不正何以正人。這也是導致“無人機執法”遭遇困境和阻撓的現實因素。其次,相對于“無人機執法”而言,其不同于人工和地面監控設施,抓拍等行為必然要收到信號、角度、信息精準度等影響,如果信息模糊或者出現同一區域“拍到和拍不到”的區分,而且還會出現因拍攝角度、信息清晰程度等因素而導致的影響執法共振公平的負面現象,這些同樣不容忽視。更關鍵的是,“無人機執法”知識機械的拍攝和信息搜集,很容易產生“大面積自動收集信息小范圍使用信息”的現實,其中更不乏大量對執法無用但卻涉嫌個人隱私權益保護的信息,如果在“無人機執法”行為中對相關信息監管失職失責,很容易導致無用信息等流失到社會上,這對于公民個人隱私安全和權益保護而言,無疑是個極大的漏洞和潛在的隱憂,這不能不讓人擔憂和焦慮。另外,在“無人機執法”中還會有另外一種誰也不嚴以看到的擔心:如果飛行器在空中遭遇“不測”,與其他飛行物或者空中設施發生碰撞,不僅會導致“無人機”不測,墜毀物更會對地面個體和設施造成安全隱患甚至是直接傷害,所以,其安全監管以及責任監管等更應引起高度重視。
從上數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無人機執法”效果可期,但其行為如果監管不到位,管理不規范不科學,潛在的隱患只能讓“無人機執法”面臨尷尬甚至是走向讓人不愿看到的違法一面。那么,對于“無人機執法”而言,要想保證執法效果和遠景預期,關鍵就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無人機執法”還應該做好準備再起飛。
“無人機執法”必須做好準備,首先是做好依法運行的準備。所有“無人機執法”行為必須依法向民航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依法對其執法范圍、執法管理、執法處理、信息保護、責任擔負等作出規約和制度的規范,及時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取得社會民意的認同與支持,為確保執法效果奠定扎實基礎。其次還要做好管理值得設計的準備。要配合“無人機執法”建立完善無人機巡察、抓拍、信息傳輸、甄別、管理制度,并依據制度約束每個環節的責任,尤其是對“無人機執法”傳輸到執法機關的信息必須明確專門人員管理,實行嚴格的責任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利用和處置無人機傳輸的相關信息,如果違反規定導致信息外流和處置違反規定,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按照失職失責和侵權等進行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從源頭上杜絕利用“執法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安全和個人權益的違法違規之舉,消除“無人機執法”的潛在安全隱患。其三是建立“無人機執法”安全責任追究制,對于“無人機”等參與執法的飛行器必須保證安全,并按照相關要求在每次只發前后進行安全排查和隱患排除,凡是因為安全監管不到位,導致發生“無人機執法”中墜毀等安全事故的,要依照執法過錯責任等進行責任追究,避免“無人機執法”造成安全隱患。同時,更要通過責任保險機制的建立健全,從保險角度科學解除“無人機執法”的后顧之憂,這也是需要嘗試和探索的方向與重點。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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