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并通過咨詢論證;企業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并報送有關行政部門審查。于7月1日起實施的《廈門經濟特區科技進步條例》,規定了引進國外重大技術、裝備實行審查的制度。
《廈門經濟特區科技進步條例》首設產學研發展基金,專項用于支持產學研開發項目。鼓勵企業之間、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間聯合建立行業公共技術研發服務平臺、技術聯盟、工程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究開發機構,增強企業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能力和標準制訂能力。
7月1日起,廈門市科技計劃經費支出應占市財政可供安排財力的4%以上,其中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應高于2.5%。這比此前分別提高了1個百分點,各區財政的科技計劃經費也必須“水漲船高”。另外,個人獲得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將獲得政府資助。
《廈門經濟特區科技進步條例》還明確,各級政府在對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做出決策之前,必須進行科學咨詢、論證,充分發揮現有科技顧問團的“智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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