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嚴懲網絡犯罪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三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案例。對于咱們工控圈而言,后兩個案例更具有指導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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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02號《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旨在明確“dns劫持”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達到后果嚴重程度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dns劫持”通過篡改域名解析,使網絡用戶無法訪問原ip地址對應的網站或者訪問虛假網站,從而實現竊取數據資料或者破壞網站原有正常服務的目的。
指導案例103號《徐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旨在明確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違反國家規定,對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指導案例104號《李森、何利民、張鋒勃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旨在明確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監測采樣器,干擾采樣,造成監測數據失真的,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嚴重的,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該案系國內首例此類案件。
工程機械作為裝備制造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都非常重視其發展,對工程機械智能化水平要求越來越高。
就目前國內工程機械市場的運作模式來看,常常出現以下問題:機械設備單體價值較大,主要采用按揭、分期或融資租賃等銷售方式;目前國內缺乏完善的信用體系,違約成本低,客戶拖欠貨款甚至惡意不還款的情況時有發生,致使廠商、代理商都承擔了很大的銷售風險。
因此,我們看到很多工程機械主機企業通過建立以自身為核心的,實現主機企業與零部件企業的信息資源共享。其中,“工程機械物聯網”通過全球定位系統(gps)、手機通信網和互聯網,實現對工程機械的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使工程機械、操作手、技術服務工程師、代理點與制造廠達成異地、遠程、動態及全天候的“物物相連、人人相連、物人相連”。
在103號案例中,中聯重科對“按揭銷售”的泵車設備均安裝了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并在產品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如買受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出賣人有權采取停機、鎖機等措施”,以及“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前,產品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即使在買受人已經獲得機動車輛登記文件的情況下,買受人未付清全部貨款前,產品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的條款。
然后,由中聯重科總部的遠程監控維護平臺對泵車進行監控,如發現客戶有拖欠、賴賬等情況,就會通過遠程監控系統進行“鎖機”,泵車接收到“鎖機”指令后依然能發動,但不能作業。
2014年5月間,被告人徐強使用“gps干擾器”先后為鐘某某、龔某某、張某某名下或管理的五臺中聯重科泵車解除鎖定。經鑒定,泵車gps終端被拆除及控制程序被修改后,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無法對泵車進行實時監控和遠程鎖車。
經審判,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徐強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追繳被告人徐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五千元,上繳國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
來源:千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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