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強臺風“天鴿”肆虐廣東,我市三鄉鎮、板芙鎮屬于重災區。其中,板芙鎮一處魚塘旁電線桿被刮倒,魚塘承包者曾某不幸觸電身亡。大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該由誰埋單?12月25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起民事糾紛的終審判決,法院判決雙方均無過錯,供電部門擔責50%,向受害人家屬支付62萬余元損失。
曾某從2017年起在板芙鎮某村承包經營40多畝魚塘。2017年8月23日,“天鴿”強臺風在珠海登陸。當天12時左右,曾某在承包的魚塘附近失蹤,現場電線桿被臺風吹毀。民警發現有電線掉進河內,電線掉水附近區域約5米半徑都帶有電流。這一電線桿屬于中山供電局所有及管理。當日下午3點多斷電后,民警扯動掉入水的電線時發現了曾某的遺體。
經法醫鑒定,曾某符合電擊死亡且屬于死后入水。曾某的意外離世,留下父母和二十多歲的妻子,還有兩個三四歲的女兒。家屬去年將供電部門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合計152萬余元。
供電部門辯稱,案發前,氣象部門已多次通過媒體等多種方式發布強臺風預警信息,禁止于戶外滯留。曾某作為成年人而且具備多年農業種養經驗,理應盡量避免戶外作業并停留安全區域。這起事故是由于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及曾某執意滯留現場引發的,供電部門沒有任何侵權行為無需擔責。
今年4月,法院一審判決供電部門擔責30%,向受害人家屬補償34萬余元。隨后,家屬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終審改判雙方均無過錯,各擔50%責任,死者家屬的總損失為124萬余元,供電部門向死者家屬支付62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釋法
侵權糾紛中雙方均無過錯可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在這起侵權糾紛中,市中院為何終審改判雙方各擔50%責任?沒有過錯的供電部門為何要賠償?
市中院審理認為,由于涉案電壓為380伏非高壓用電,應適用一般歸責原則,曾某的家屬應舉證證明中山供電局對曾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但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中山供電局對曾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
那么曾某本身有無過錯?法院認為,雖然事發前氣象部門已發出強臺風預警,但曾某的妻子證實她事發前到現場附近等待與曾某一道撤離,當時臺風尚未到最大風力,而曾某留在現場目的是處理臺風防御事情,對一名生產者而言,留在現場作一定防御臺風加固處理符合常理,況且曾某是電線桿傾倒電線截斷觸電而死,考慮電線桿、電線風阻面積較小,被強臺風吹倒概率較小,是一般人無法預見的,法院認為曾某也沒有過錯。
雖然中山供電局和曾某都沒有過錯,法院考慮中山供電局可從涉案線路獲得經濟利益,以及考量雙方當事人經濟能力、受害人家庭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關于“受害人與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酌定供電部門承擔50%的損失。
來源:中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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