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孟劍飛)租住的房屋突發火災,導致租客臉部、雙手部位被燒傷。租客要求房東賠償,房東卻認為火災是電表短路引起的,而電表屬供電局,損失應該找供電局承擔。
無奈之下,租客將房東、供電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醫療費到底該由誰來買單?近日,烏當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突發大火,租客被燒傷
小軍今年21歲,在貴陽一大學讀書。2009年起,他與父母在貴陽市烏當區北衙路紅邊組的一房屋內租住。
2017年2月13日15時25分,出租屋突發火災,火勢迅速蔓延,正在家中休息的小軍躲避不及,導致臉部、雙手部位被燒傷。
貴陽市公安消防支隊烏當區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過火面積約480平方米,受災7戶,1人輕傷,直接財產損失約45.9萬余元;起火部位位于西面一樓上二樓樓梯間下方的墻上設置的電表箱上方;火災系電源線路短路引發。
當天,小軍被送往醫院治療。小軍住院治療68天,共花費6萬余元,報銷2.4萬余元,自付費用為3.6萬余元。
因火災導致小軍雙手背疤痕攣縮畸形,2017年11月,小軍又到貴州一美容外科醫院進行手術治療。住院15天,花費7.5萬余元。
經鑒定,小軍面頸、雙上肢燒傷,經臨床治療后,現遺留雙手功能部分喪失的傷殘程度達七級傷殘。誤工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60日。
房東、供電局各執一詞
事后,小軍及家人找到房東要求賠償,但卻遭到拒絕。
房東認為,雙方確實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發生火災也是事實。但起火原因是房屋外的電表短路引起的。自己不是電表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火災的發生,自己也不存在過失,沒有任何責任。小軍要求賠償,應當去找供電局。
烏當區供電局卻認為,火災是室內線路短路引起,房東未在室內使用防火材料,且將房屋出租給多人使用,才導致火災事故損失的擴大,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小軍的損失,應該找房東賠償。
無奈之下,小軍將房東、供電局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整形美容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3萬余元。
法院:供電局賠償42.9萬
烏當區法院審理認為,烏當供電局提供的《供用電合同》第5條明確載明,計量裝置(即電表)及計量裝置電源線產權屬供電方。本案中,引起火災的原因是電表箱上方的電源線路短路,該部分電源線路系烏當供電局享有產權,其具有監管責任。
烏當供電局對該電源線路管理不到位,導致該電源線路短路引發火災,其對火災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房東將其民房出租給小軍,但對火災的發生并無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8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軍及其父母租住房東的房屋,火災發生在下午3時許,小軍是成年人,在火災發生時其理應采取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但其未盡到自身的安全防護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電力法》第60條第一款“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對于小軍因火災遭受的損失,法院酌定由小軍自行承擔10%的責任,供電局承擔90%的責任。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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