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型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已經引起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重視。以谷歌為例,繼2017年歐盟委員會在“谷歌比較購物服務案”中針對谷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其比較購物服務提供違法優勢重罰谷歌24.2億歐元后,歐盟委員會在2018年7月18日再次公布了谷歌安卓手機操作系統案的處罰公告,對谷歌處以高達43.4億歐元的罰款。歐盟委員會指出,谷歌對安卓設備生產商和移動網絡運營商實施非法限制行為以鞏固其在通用互聯網搜索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這種做法剝奪了對手創新與競爭的機會。實踐中,歐盟委員會對谷歌涉嫌使用其搜索算法等早期人工智能技術打擊競爭對手和支持自身廣告與購物體驗的行為也有所注意,并已經著手進行調查。
鑒于未來擁有人工智能技術的巨型平臺企業仍然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可能性,且這種行為更難發現和查明,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必要對法律進行修改以保護消費者在數字經濟中的利益。例如,德國在2017年6月實施的《反對限制競爭法》第9修正案中明確指出,為評估多邊市場和網絡的市場勢力,應當考慮直接和間接網絡效應、用戶對多個服務提供商的平行使用、規模經濟、獲得競爭性數據的能力、創新壓力等因素。此外,該修正案還規定,為競爭評估之目的,即使提供免費服務也應認定存在市場。這種改變旨在涵蓋消費者從免費使用金融服務中獲益的同時授權服務提供商利用其用戶數據進行獲利的情形。
人工智能與經營者集中
純粹以人工智能技術、數據為標的實施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會為企業帶來核心優勢,同時給競爭對手造成被動。巨型企業擁有人工智能和大量數據會給小型初創企業造成市場進入壁壘,從而限制一些科技領域的競爭。以臉書收購即時通信程序whatsapp為例。臉書通過取得whatsapp的額外數據明顯增加了市場勢力。2017年5月,由于臉書在該收購中提供了誤導信息,歐盟委員會對臉書處以1.1億歐元的罰款。
在動態競爭的數據市場中,企業擁有大量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并不一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優勢。新技術能夠使中小企業更為方便地進入市場,獲得、儲存和分析它們需要的競爭性數據。此外,由于許多數據公司提供免費服務,因此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很難評估諸如隱私權和消費者保護等問題。現有的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標準難以覆蓋以人工智能技術為標的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在反壟斷立法中,我國學習和參照了歐盟、德國的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門檻,即以參與集中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和中國境內上一年會計年度的營業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然而,當前以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數據為標的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均存在標的公司僅有少量收入但存在較高價值的情況。這些標的公司由于難以達到申報標準,因此很難進入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視野,僅依賴于事后控制,難以有效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問題。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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