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出臺是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走向科學化、法制化的生動體現。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三審時的101條,與之前的安全監察條例相比,此法在審核過程當中細化了很多條款,對于現實情況的處理也更具有針對性,亮點頻出。
一、企業成為責任主體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需要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法律中對此也有明顯的規定。然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僅僅強調了政府在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面面俱到。而《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經不是單純的強調政府的監察,而是讓它成為一個社會安全法,形成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企業是主體,政府是監管,社會是監督。
在生產環節,生產單位必須嚴格的按照國家標準來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而處于經營環節的每一件特種設備商品都必須擁有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同時,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也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排專業人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與之前僅僅有政府進行監管相比,明確了特種設備在各個環節當中相關企業的責任,對于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更為有利。
對于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的問題設備,《特種設備安全法》還確立了召回制度。出現同一性安全問題的特種設備,生產企業必須立即主動召回。這進一步明確了生產企業的責任主體地位。
二、政府監督職能更顯科學化
無論何時,政府必須做好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特種設備安全法》在汲取之前安全監察條例內容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監管職責。《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確立了這一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新法專門設置章節來強化國家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的監管職能,并對政府的安全監督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更體現了科學化精神。
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的科學化,一方面體現在監管范圍擴充到了經營、銷售環節,另一方面則是確立分類監管與重點監管的原則。
之前的監察條例側重于生產、制造、使用環節,對銷售環節并沒有規定。新法加入了對特種設備經營、銷售環節的監管。新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銷售沒有經過許可、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并且對所售、出租的特種設備負有安全性保證和進行維修保養的責任。這樣一來,政府監管則貫穿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的全過程。
分類監管與重點監管則是新法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的特點而進行的監管區分。特種設備按照性能和特點,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承壓類,如鍋爐、壓力容器等。另一類為機械類,如客運索道、電梯等,這兩類設備具有或共同具有“高壓、高溫、高速、高空”的四高特點。新法按照這些不同的類別,在監管上有所區別。
重點監管的對象主要為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這里的特種設備使用頻率高、人群分布密集,必須對這些場所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以確保安全。
擴大監管范圍,實施分類監管與重點監管都從側面體現出了新法的科學性。
三、安全與節能相結合
特種設備由于其本身的特點,在使用過程中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同時造成環境污染。以鍋爐為例,據統計,全國70%左右的煤炭消耗量都是由于使用鍋爐。如今國家強調“環保”、“低碳”。特種設備作為資源消耗的主體,也應該做到節能。
本法提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這對特種設備節能也提出了要求。同時也要注意,不能因為節能就忘了安全,安全是第一位的。在監管過程中,必須要做到安全與節能環保相結合。
節能環保是《特種設備安全法》中一項富有特色的原則設置。要真正實現節能,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政策與條款,并佐以技術的支持,比如進行鍋爐改造,使用新型能源型電機等。這些方面還需一段時間的不斷探索。
四、更加注重結合實際
每年,與特種設備相關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在感慨、心痛生命的寶貴與脆弱的同時,必須要清醒的認識到,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必須要從我做起。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章第十一條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并強調,公眾在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新法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09年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別清晰,這次立法強調了達到報廢條件的要立刻報廢,報廢后還應由有關單位進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場被人使用。
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民事優先的原則。民事優先原則是指在發生了事故后,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時候,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原則體現以人為本,對建設平安中國,保護老百姓的人身、財產安全是一個重大的發展政策。
同時,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置。
以上提到的新法亮點,從企業、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角度,都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和運轉做了詳細的規定和描述,深刻地體現了我國法律以人為本,利國利民的本質。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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