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報訊 (記者 陳龍輝 實習生 歐陽涵玥)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在城市重要地標及節點、主要景觀廊道、重要交通門戶等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同已經實施了21年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相比,《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涵蓋范圍從功能照明擴充到城市照明。將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住宅區、公園、公共綠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全部納入城市照明管理范疇。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城市重要地標及節點、主要景觀廊道、重要交通門戶及其他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辦法》強調了專項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功能照明設施和重點區域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即“三同時”。實行“三同時”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一并驗收城市照明設施。
《辦法》鼓勵建筑物實施內透照明。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城市照明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城市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戶。城市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筑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采取遮光措施。
同時,《辦法》還對城市照明節能環保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張貼等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辦法。
來源: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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