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加強全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提升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物種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平,近日,貴州省政府印發《貴州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首先對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和更改名稱作出規定。《規定》明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應本著尊重歷史、保護優先、科學劃定的原則開展,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對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應鼓勵擴大保護區范圍。除擴大范圍外,自批準建立或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其他類型的保護地在范圍上發生新的重疊。
《規定》明確,自然保護區存在四種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調整:一是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二是在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之前區內存在建制鎮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且不具備保護價值。三是國家及省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因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的鐵路、公路、航道等省級以上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建設需要。四是確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規定》提出,主要保護對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調整時不得縮小保護區核心區面積或對保護區核心區內區域進行調換:國際或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系統,或者屬于國家珍稀瀕危物種的棲息地;國際或國內唯一或特殊的自然遺跡,且遺跡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重要對比意義;保護對象發揮著極其重大的生態服務功能,一旦喪失或發生重大變化,將會對區域生態安全造成影響;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規定》強調,對因管理不善、保護不力,導致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按批準設立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撤銷,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經核實仍能達到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條件的,保留其自然保護區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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