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舉報長春市一輛車號為吉az××××的出租車車牌上安裝外部照明裝置,非常刺眼。接到舉報后,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立即根據車牌號查找到了其所屬出租車公司,并通過公司負責人找到了該車駕駛員。
4月4日上午,該出租車公司負責人和當事駕駛員來到綠園區交警大隊,民警對他們進行了約談,并責令駕駛員當場拆除安裝在車牌上的外部照明裝置。民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改裝、加裝外部照明、信號設備、光電器材等干擾交通技術監控和影響其它車輛運行安全裝置的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員劉某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保證以后不會再犯此類錯誤。
來源:長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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