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的消費者鐘先生就在廈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的幫助下,得到十倍于商品價款的賠償。
今年春節期間,鐘先生在廈門某超市花費486元購買了3瓶“五糧液”黃金酒,回家后發現該酒生產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保質期是24個月,顯然已經過期。鐘先生遂向商家反映索要賠償,但商家只答應退貨。鐘先生憤而向廈門市場監管局杏林市場監督管理所投訴。
接訴后,執法人員隨即召集雙方當事人到所里進行調解,對該“五糧液”黃金酒的生產日期進行檢查,確定該酒已經過期。根據《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經調解,商家除退還486元貨款外,還一次性支付4860元賠償金。執法部門還將對該超市進一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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