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新法將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同時,新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在現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了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的“懲罰底線”。
那么,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中關于“10倍賠償”是如何規定的?什么樣的食品質量問題適用?對此,市食藥監局解釋,適用于10倍賠償的消費糾紛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消費者購買了生產者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獲得賠償;二是食品經銷商在銷售時,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購買了這樣的食品,也可以要求“一賠十”。這就意味著,并非所有的“問題食品”,消費者都能得到10倍賠償,只有經營者存在主觀故意,被確定為“明知”或“應當明知”行為的,消費者才能得到“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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