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和管理,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日前正式出臺。
《實施辦法》指出,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區),是指由市縣政府提出申請,以市縣(區)、鄉鎮等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圍繞提高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開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區域化組織機構,實施以農業化學投入品控制體系、疫情疫病監測控制體系和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為主的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區域化管理,并經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且驗收合格的地區。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市縣政府的申報。
《實施辦法》指出,申報省級示范區應符合以下5個條件:根據省級示范區建設標準組織建設,經自主考核自評達到申報條件;所申報產品應在當地經濟發展中占有較大比重、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年出口額原則上不低于500萬美元;市縣政府將示范區建設納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標;近兩年未發生重大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動植物疫情疫病;示范區建設申報的產品在區域內應實現管理上的全覆蓋,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實施辦法》指出,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省級示范區資格實行動態管理,采取年審制度。每年4月底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完成對省級示范區的年審工作。經年審不符合要求的,將撤銷其省級示范區稱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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