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銀川8月19日電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會看到商品外包裝上貯藏條件多為“常溫保存”“常溫避光保存”。可是,對于“常溫”的解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說法。寧夏平羅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就經常遇到此類問題。
8月17日,平羅縣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工商執法人員巡查路邊攤點時,一般會要求經營者把飲料放入冷柜或者室內。這時,一些經營者會理直氣壯地說:“貯藏條件為"常溫避光保存",沒有要求進行冷藏。我打了遮陽傘,已經避光了。”該局還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飲料在保質期內變質。執法人員找到生產商,生產商卻說:“常溫避光保存,常溫就是室內溫度,在夏天30多度的高溫下露天銷售,違反了常溫保存的條件,屬于經營者的責任,與生產商沒有關系。”推諉扯皮的結果是消費者蒙受損失。
這位負責人說,如果說“常溫”是天氣的溫度,冬天和夏天的“常溫”差距也太大了。常規的解釋,“常溫”并非是現在的天氣溫度,或者是常規的室溫,而是20℃-25℃。從這個定義上說,現在路邊攤和活動房內銷售的飲料多數違反了保存條件。然而,這個定義也不是約定俗成或有法律依據的,因此食品儲藏由于條件不明確,給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執法帶來很多麻煩。為了避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平羅縣工商執法人員只能規勸經營者把露天擺放的飲料等食品放入室內或進行冷藏,在外面只擺放樣品空瓶。多數經營者能夠聽取規勸,然而也有拒絕的。工商部門因沒有處罰的依據,只能勸說。(陳 勇 周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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