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海參育苗、養殖、加工、流通、餐飲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海參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威海刺參”品牌形象,促進威海海參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畜牧獸醫局聯合制定并發布《威海市海參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規定》,即日起實施。
海參生產經營者須持證經營
規定指出,在威海市轄區內從事海參育苗、養殖、加工、流通、餐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海參生產經營者”),應對其生產、銷售的海參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依法生產、誠信經營。
從事海參育苗的,應持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從事海參養殖的,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從事海參加工的,應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海參流通的,應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海參餐飲的,應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海參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有關部門監管規定。
海參生產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漁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禁止購買無經營許可證、無批準文號、無發票的漁藥,嚴禁使用違禁藥品。建立藥品采購和使用臺賬,采購藥品時應索要漁藥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進貨發票。海參包裝、保鮮、儲存、運輸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
海參質量標準和包裝標識有規范
海參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海參產品應符合質量安全標準。鮮活海參應當執行《無公害食品-海參》(ny5328-2006)標準;鹽漬海參、即食海參、高壓海參等產品應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干海參應當執行水產行業《干海參》(sc/t3206-2009)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指導生產,加工過程不允許使用除食鹽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劑;預包裝海參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散裝干海參,應采取附加標簽等形式,標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質量等級、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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