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譚經田 通訊員 洪法 王天昊)隨州男子黃某貸款做飼料生意虧空后,拿著2斤地攤上買來的優質小麥,以聯系業務的名義與生豬產銷合作社簽訂合同,隨后,黃某偽造退款函,騙取20萬元定金用于還貸。昨日,記者從洪山區法院獲悉,黃某因犯合同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
黃某現年40歲,是隨州市曾都區唐縣鎮人,曾在當地開了一家飼料廠。2008年6月,黃某由該鎮養豬專業戶肖某擔保,從唐縣鎮農業信用合作社貸款20萬元,還了一部分債務后,黃某將剩下的錢全部用于做飼料生意,但不多久就虧損了。
2009年6月初,信用社和肖某都催促黃某盡快還款。黃某便找到湖北家佳康生豬產銷專業合作社(下稱家佳康合作社)總經理劉某,希望向該合作社借款20萬元還貸,但因其尚欠該合作社的債務,遭到了劉某的拒絕。
隨后,黃某在鎮上一攤販處買了2斤多品質較好的小麥,作為樣品送到家佳康合作社,希望聯系一筆業務。劉某和家佳康合作社其他人看了樣品,認為達到了國家標準,是優質小麥,再加之黃某賺錢后又能償還該社債務,就同意收購該小麥300噸,每噸價格1500元。
2009年6月10日,黃某以家佳康合作社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與曾都區唐縣鎮中心糧油管理所(下稱糧管所)簽訂了一份購買小麥的“農副產品購買合同”,并加蓋了家佳康合作社和糧管所的公章。當天,劉某讓財務人員通過網上銀行,給糧管所的賬號支付了20萬元定金。
而在此期間,黃某用家佳康合作社的信紙,手寫了一份退款函,并趁該合作社財務人員不注意,偷蓋了合同專用公章。
2009年6月11日,黃某持該退款函到糧管所,稱糧管所提供的小麥不達標,價格也高了,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糧管所見其持有加蓋公章的函,遂同意退款,然后開出了一張20萬元的現金支票。隨即,黃某將20萬元匯入養豬專業戶肖某的銀行卡中,再由肖某轉入信用合作社還貸。
此后,家佳康合作社多次問及小麥收購情況,黃某總是找各種理由拖延。2009年6月底,家佳康合作社與糧管所聯系時,才得知黃某已將20萬元定金提走,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今年1月12日,黃某被警方抓獲。黃某歸案后稱,他當時根本沒有想到要履行合同,只想套取定金用來還貸,還貸后再貸款20萬元還給家佳康合作社。
法院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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