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晨報》報道,昨天,寶山區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因“問題饅頭”而案發的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產主管謝維銑提起公訴。這一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案件開始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4月11日,央視《消費主張》欄目曝光上海多家超市銷售的小麥饅頭、玉米面饅頭是白面染色制成,制作過程中以甜蜜素代替白糖,加入防腐劑防止發霉。饅頭生產日期標注為進超市的日期,過期饅頭被回收后重新銷售。4月12日,上海工商部門對相關超市進行了檢查,下架封存了“染色”饅頭6048個。盛祿公司被責令停產整頓,企業責任人被控制。
此次檢察機關經審理查明,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伙同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生產主管謝維銑在明知違規的情況下,仍組織工人大量生產違規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并銷往本市一些連鎖的超市賣場。從2010年10月至案發的2011年4月,共銷售“問題饅頭”27萬余包,銷售金額達62萬余元。按照每包4個計算,銷售數量超過百萬個。
此外,在執法中還發現,盛祿食品有限公司還將超市退回的過期或即將過期的部分饅頭作為原料繼續生產加工,以及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等違規行為。
問題1:“檸檬黃”有毒嗎?
本案涉及的在“問題饅頭”中摻入的食品添加劑“檸檬黃”是否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具有毒性?
檢察人員專門求教了上海市食品添加劑行業協會秘書長、高級工程師杜世祥。國家對食品添加劑有嚴格的規定,須經衛生部批準并列入食品添加劑名單公示。食品添加劑和一般化工原料有嚴格的區別,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屬于化工原料而非食品添加劑。“檸檬黃”是經國家批準的食品添加劑,按照使用功能劃分,屬于合成著色類食品添加劑,其在食品中被允許使用的范圍很廣泛。但根據有關標準,饅頭作為發酵面制品類的食品,所允許使用的添加劑中沒有“檸檬黃”。由此,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規定,是“一種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行為”。
問題2:“問題饅頭”定性適用何法條?
為何葉維祿等3人從刑事拘留、批準逮捕再到提起公訴,都是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葉維祿等3人在饅頭中違規使用的“檸檬黃”,并非是法律規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此,其行為不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其添加了“檸檬黃”的饅頭屬于不合格產品,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