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中秋前夕,不少單位都會向員工發放月餅、中秋購物禮券或是月餅券。記者昨天了解到,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但不屬于免稅范疇,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8月28日京華時報)
其實,月餅征稅不是新鮮事,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月餅屬于“實物”,月餅券屬于“有價證券”,相關法律條文演繹一下,對月餅等實物征稅也無可厚非。沒有“月餅稅”這樣的獨立稅種,這不過是對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征收的由頭。即便有人戲稱這是“見縫插針稅”,斥為“與民爭利”,但從全局來看“月餅稅”真能落實了,倒未必是壞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國家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能對工薪族這一小盒月餅征幾毛錢幾塊錢,也能對高收入者所得的房產、汽車等隱性所得征幾萬元。
若能做到稅收公平,我倒不心疼“月餅稅”。對老百姓來說,單位分發月餅的福利,一年到頭能有幾回,又能上繳幾塊大洋?請不要把多出那幾十元的月餅福利恰恰算在征稅與否和征稅檔次的臨界點上,對大多數人來說沒有那么多偶然,但那些高收入者,獲得價值比月餅高得多的實物、有價證券是常常有啊。“月餅稅”的新聞卻告訴了我們這樣一個事實:“月餅稅”的執行并不靠譜,也就是說對實物、有價證券的征稅上存在很大漏洞,這反而讓人更擔心。
“灰色收入”區別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卻可能像月餅等實物一樣的計稅方法。工資以外的“灰色收入”能不能征稅,高收入者工資外的實物、有價證券是否納入了征稅范圍?這個問題拷問著個人所得稅設計的公平性。游離于征收范圍外的“灰色收入”才真正損害了稅收公平,若那些高收入者為了避稅,單位直接把汽車洋房分給個人,卻不用交稅,那只會造成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鴻溝,這和區區幾盒月餅的價值不可同日而語。
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人是納稅人,拿3.5萬、35萬的更是納稅人。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收入層次不同的人按照收入高低,實行差額累進稅率,以達到調節個人收入的目的,“高收入者多納稅”是應有之義。如果,高收入者工資條上顯示的收入跟你一樣多,但他更多的收入卻以實物、有價證券的方式發放了,跟你繳納一樣的稅,這情何以堪?你還為幾塊錢的“月餅稅”糾結不已,如果月餅在內的實物等都不繳稅了,那些分房發車的人要竊喜不已。
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同時也促進社會二次分配,富人所上稅有可能用于窮人身上。實物等“灰色收入”實際上也不斷擴大貧富差距。收入日趨貧困的農民相比,獲得大量灰色收入的高收入者,若不能承擔和本身收入相匹配的稅負,根本不能體現稅收公平。目前,存在對實物征稅的漏洞,讓灰色收入游離稅務監管之外,規范灰色收入不妨先從月餅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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