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歲七個月女童銘銘(化名)吃了家長從無照雞肉店購買的炸雞塊后,不幸中毒身亡。經檢驗,雞塊中亞硝酸鹽超出國家標準150倍。
昨天上午,無照雞肉店老板張繼存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豐臺法院受審,他坦言自己不清楚食品中添加亞硝酸鹽的國家標準,只是憑感覺往里放,而且兩年多了天天這么做。
商販當庭鞠躬道歉
律師認為證據不足添加劑憑著感覺放
銘銘的母親朱女士說,今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已有身孕的她和孩子姑姑帶著銘銘去汾莊市場,并給孩子買了炸雞塊。到家后,她們都吃了炸雞。約半小時后,孩子嘴唇發紫,不停哭鬧,且越來越嚴重,就將孩子送到醫院。路上,她們也吐了。當晚7時許,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銘銘的父親徐某說,醫生當時告訴他,孩子胃里的亞硝酸鹽含量超過標準70%,懷疑有人投毒。徐某報案后,出售炸雞的張繼存被抓獲。后經檢測,涉案炸雞中亞硝酸鹽的含量超過國家標準150倍,銘銘則符合服用含亞硝酸鹽的食物引起中毒死亡。
昨天,孩子父母提出66萬余元的民事賠償。張繼存說,沒有積蓄,等出去后賣血來賠,并向家屬鞠躬道歉。
律師認為證據不足
昨天,張繼存的辯護人表示,張繼存在案發當天使用的亞硝酸鹽方法及計量與以前沒有不同,但無其他人出現中毒情況。銘銘在案發當天還吃了餃子和烤紅薯,里面是否含有亞硝酸鹽并沒有檢驗。辯護人認為此案證據不足,應認定張繼存無罪。
公訴人則稱,根據307醫院毒檢室主任的證言證實,食用亞硝酸鹽的癥狀要根據食量的大小,按照人的體重衡量,同樣劑量的亞硝酸鹽成人食用可能沒事,但是兒童食用可能會中毒。且經檢驗,張繼存制作的炸雞,亞硝酸鹽含量嚴重超標。銘銘當天早上吃完其他食品均無不良反應,吃了炸雞后半小時出事。公訴人認為,可以認定張繼存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到三年。對此,張繼存稱沒想到會出這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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