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上海9月16日報道:
9月15日,由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染色饅頭”案在寶山區羅店法庭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規生產、銷售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2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均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寶山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雖為單位犯罪但仍應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盛祿公司及其分公司系被告人葉維祿于2000年3月出資成立的,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系盛祿公司生產經營食品中的一種,具體的生產是在盛祿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廠房進行,同時經營方式與其它產品也一致,向超市配送、合同的簽訂、結算方式均以盛祿公司名義與超市簽訂、結算,經營獲利歸屬于盛祿公司。在所生產、銷售的玉米饅頭中添加“檸檬黃”,屬于單位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鑒于盛祿公司已于2011年5月9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故不再追訴盛祿公司,但實施犯罪行為的公司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3名被告有主從犯之分
檢察機關認為,葉維祿是盛祿公司的出資者和實際經營者,違規添加“檸檬黃”系其本人決定,“檸檬黃”也由其親自采購,并由其全面組織生產,銷售染色饅頭所得的利益絕大部分歸于其個人。而謝維銑、徐劍明均是葉維祿雇傭的人員,“檸檬黃”的添加并非由二人決定,且二人獲得的不法利益也明顯小于葉維祿。本案雖然系單位犯罪,但為體現罪刑相適,認定被告人葉維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而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是從犯,在刑罰上應當予以相應的從輕或減輕。
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
庭審中被告人葉維祿提出“不知道蒸煮類食品中不允許添加檸檬黃,謝維銑不是生產主管、銷售金額不超過40萬”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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