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中五花八門的6個月以內嬰兒奶粉的促銷將被禁止,出現類似“人乳化””、“母乳化”等表述的廠家會被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違規銷售商做出處罰數額規定,同時嚴禁醫療機構人員向孕產婦推銷母乳代替用品。
母乳代用品,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據了解,自1995年10月以來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僅規定銷售者不得贈送產品和減價銷售產品,處罰也多限于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
《意見稿》要求,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促銷6個月以內嬰兒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場價銷售母乳代用品。同時,廠家不能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系,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意見稿》提出,生產銷售者違反規定的,將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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