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飼料質量安全面臨更高要求
問:為什么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現行條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來,對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的日益增強,特別是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完善,著重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明確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及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進一步完善生產經營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制度,解決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守質量安全規范的問題;三是進一步規范飼料的使用,解決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在養殖過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質的問題;四是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管理部門不履責 直接責任人有望追刑責
問:在完善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完善責任機制,對于保證飼料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在現行條例規定的飼料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條例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二是完善了飼料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對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發布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預警信息;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指導養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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