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加大對“問題食品”制售者的處罰力度,重典治亂重拳出擊
日前,引發公眾普遍關注的制售“黑心烤鴨”案有了處理結果,多名被告人均被認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主犯最高獲刑6年,并處以6萬元罰金,一家加工“黑心烤鴨”的工廠也面臨20萬元的罰金。
這一判決無疑大快人心。據報道,一些包裝精美、常被外地游客購買用來饋贈親友的“北京烤鴨”,原材料竟是去了肉的劣質鴨架,甚至是來源不明的病死雞肉、碎雞鴨肉、骨頭等,其加工過程也并非“爐火烤制”,而是裹上面粉上好色,再放入大鍋內蒸煮。公訴機關的證據顯示,這些“黑心烤鴨”的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嚴重超標,有的產品打開后已變質生蛆,成為不能食用的“黑泥”。
“黑心烤鴨”事件再一次敲響食品安全的警鐘。近年來,我國大力開展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染色饅頭、瘦肉精、牛肉膏、黑心烤鴨等不斷發生的個案提醒我們,食品安全無處不在,無時不在。食品安全出了問題,不僅給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更嚴重的是損害了消費者對一個行業乃至社會管理的信心。
在“黑心烤鴨”的判決下達后,被告人均表示量刑過重。這樣的刑罰重嗎?與那些食品安全制度相對先進的發達國家相比,并不算重。德國發生養雞場飼料遭二英污染事件后,檢察部門對肇事者提起刑事訴訟,受損農場向肇事者提出的民事賠償足以使其傾家蕩產。韓國在發生“垃圾餃子”事件后,修改了《食品衛生法》,規定因制造或銷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內將被禁止在《食品衛生法》所管轄的領域從事經營活動。
再看“黑心烤鴨”的制售者,明知違法,為何還要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究其原因,一是暴利驅使,成本僅3元的劣質鴨架,包裝成“北京烤鴨”后就能賣到20元左右甚至更高價。二是違法成本低,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罰款上限是“貨值金額10倍以下罰款”或“10萬元以下罰款”。與暴利相比,罰款就像“毛毛雨”,一些違法企業即便被吊銷許可證,也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重新變臉開張。三是從生產到銷售環節存在監管漏洞,制售者心懷僥幸,甚至提供偽造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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