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拉薩12月29日報道:(記者玉珍)為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西藏實際,我區將出臺《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并于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較2003年8月施行的《西藏自治區企業最低工資規定》,《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結合勞動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作了相應調整。具體為:將執行最低工資的適用范圍由企業擴大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所有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擴大了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在規定測算最低工資的參考因素時,結合了我區自然環境、氣候條件,高寒、缺氧等實際情況,將“自然環境、氣候條件和海拔高度”作為測算最低工資的參考因素;明確規定了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對于違反《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因實施最低工資規定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增加勞動強度或延長勞動時間,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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