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廣軍)省司法局出臺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記者昨日獲悉,根據此意見,城區新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開辦資金不低于10萬元;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嚴格實行統一收案、統一分配案源、統一登記結案、統一收費的“四統一”制度。
意見規定:新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由3名以上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合伙設立,城區新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開辦資金不低于10萬元,農村鄉鎮基層法律服務所開辦資金不低于3萬元。
意見明確,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嚴格實行統一收案、統一分配案源、統一登記結案、統一收費的“四統一”制度,杜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收案、私自收費行為;同時,法律服務所收取的各類代理費必須在代理合同中明確標明,嚴禁在合同外再收取任何費用。
記者了解到,此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范圍。規定在司法部未出臺新的執業范圍規定前,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注冊所在縣轄區內執業,設區的市(州)城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在本城區范圍內執業。基層法律服務所代理的訴訟案件一方當事人必須是本執業范圍內居民,不得跨區域辦案,原則上不得在所外設立分所或辦案點。
意見說,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規違紀造成的各類投訴案件,不予主動處理、也不積極配合處理的,司法行政部門應暫緩該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直至投訴問題處理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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