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通知稱,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該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
通知還稱,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元容)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