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4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印發《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發揮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地方自主安排大縣時,要制定公開、明確的入圍和獎勵標準。原則上,縣的生豬年均出欄量、調出量等指標應不低于一定標準,且每個縣的獎勵資金不少于100萬元,避免資金分散,影響政策效果。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2011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扶持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有關政策要求,進一步發揮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我們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產業的積極性,進一步促進生豬生產、流通,引導產銷有效銜接,保障豬肉市場供應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26號)有關文件及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調出大縣,是指生豬調出量和出欄量符合規定標準的縣(縣級市、區、旗和農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生豬調出大縣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的專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獎勵資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生豬調出大縣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主要以統計系統公開發布的分縣分年數據為基礎,對統計數據達到規定標準的縣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可以納入獎勵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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