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工商局發布提醒,對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廠商,消費者除要求退還價款外,還有權索取十倍賠償金。
遼寧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介紹,《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據此,一些銷售問題食品的商家僅給予消費者退款或換貨的做法是錯誤的,逃避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消費者遇到此種情況可以向商家索取賠償金,金額為所付價款的10倍。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因購買問題食品,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消費者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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