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城法院針對當前保健品市場的諸多亂象,對涉保健品買賣合同案件進行了調研,并對保健品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法官建議:一要完善法律規定,在保健品的生產、市場、監控、評估四個體系上健全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二要不斷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能力;三是加大對不法商家的懲處力度,建立征信體系,從而減少保健品生產及銷售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案例一:未獲批號上市銷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購買了3盒某品牌蜂膠軟膠囊,共計花費570元。服用該產品后,申先生感到頭痛乏力,便懷疑買到了假藥,于是仔細查看產品,這才發現產品包裝內外既無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也沒有“qs”質量安全標識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申先生遂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貨款并予以十倍賠償。后經法院查實,支持了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依據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同時,對于保健品的成分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另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是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涉案產品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的手續,故違反了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案例二:成分違規有害食品安全
王女士在某商場購買了二十盒降糖輔助類保健品“消降糖”,療效相當顯著。后經朋友提醒,王女士將該保健品送至藥監局相關部門,這才發現“療效顯著”的背后竟是添加了格列本脲、二甲雙胍等化學藥物成分。王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場予以十倍賠償。后經法院查實,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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