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原產于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進行反傾銷措施期中復審立案。
2010年9月2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2012年9月25日,廣東肇慶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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