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首次明確界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標準,食品安全犯罪再次成為社會焦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就此發布消息,直指目前相關部門對此類犯罪打擊力度不夠,并提出目前我國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食品安全犯罪風險入罪范圍過窄、食品安全鑒定意見權威性難以判斷和進口食品安全規制空白三大問題。
目前,食品安全提起公訴的案件數量與社會上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數量相距甚遠。一中院就表示,近十年間,該院僅受理了四起食品安全類犯罪。“這說明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明顯不夠,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門檻過高,應當予以修正。”一中院提出,“如果能夠證明生產者為降低生產成本而購入了變質食品或有毒有害的原料,而且購入這些原料或食品除了用于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外別無他用,或者具有上述情形予以銷售的,就應當適當擴大打擊范圍,給予刑事處罰。”一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法律尚未將此入罪,建議適當提前對特殊情況下的食品安全犯罪既遂的認定,大力維護食品市場的安全。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立新舉例稱,地溝油如果不是直接賣給消費者而是給了飯店等食品加工中間商就很難入罪,“目前這種制售危害食品原料的行為最多被判為非法經營,量刑明顯低于直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大大降低了生產制造原料商的刑罰風險”。
針對部分食品安全鑒定意見權威性難以判斷的問題,一中院建議統一規范食品鑒定領域的鑒定資質,并在司法審判中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輔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認定標準。此前引起全社會關注的白酒塑化劑風波,盡管先后卷入多家白酒企業,并令涉案企業股價暴跌,但由于檢測機構不統一且權威性遭受質疑,最終事件也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而后不了了之。
朱立新表示,目前國家食品安全部門認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和司法機關公布的食品鑒定機構名冊中的機構并不一致,當兩者的鑒定意見相左時,法官作為非專業人員往往難以判斷,大多以司法機關認定機構的結果為準,將食品安全部門認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作為其他證據。
來源:作者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