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山參與了“消法”的制定及目前的修訂工作
經歷過上世紀90年代的人或許還有印象,那時商場內外,假冒偽劣商品隨處可見。穿一次就掉底兒的皮鞋、不制冷專加熱的冰箱……買了這些東西,消費者想討個說法卻步履維艱。
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第49條有關商家欺詐將退一賠一的規(guī)定,一下子把消費者與商家的地位進行了轉換。
商家開始對假貨避之不及,像王海等職業(yè)打假人,則主動迎假而上,從而獲得“雙倍賠償”。某電視臺當年甚至在消法的宣傳節(jié)目最后,打出“全民打假,恭喜發(fā)財”的口號。
而讓全國消費者一夜間揚眉吐氣的人,便是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視員、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民法學專家河山。這20年里,他一直研究打磨著“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力圖給消費者以最大的法律保護。
答了主任倆問題受命起草消法
1991年夏的一天,河山剛參加完《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就被當時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主任胡康生叫到辦公室。胡康生問河山,“消費者保護法屬不屬于民法?”河山答:“屬于,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平等?!?/p>
胡康生又問,“民法室起草這部法會不會和其他室有沖突?”河山說,“由民法室負責起草沒問題,不會有沖突!”幾句簡單對話后,胡康生隨即向上申請報批了消法的立法程序。
河山回憶起當年接手“消法”起草的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
那天,胡康生在經濟法室看到謝次昌負責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問題”課題組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建議稿)》,特向他詢問。
隨后,河山給中消協打了個電話。第二天,時任中消協秘書長的張明夫就和投訴部主任武高漢等三人趕到了法工委。張明夫感慨:“我們從1985年就開始起草《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到現在弄了十幾部草稿,四處找人,登門子,卻不知中國還有個法制工作委員會。”
“假一罰十”衍生出“懲罰性賠償”
起初,張明夫拿給河山看的草稿有點像宣言,缺乏可操作性。從什么角度切入,能讓即將制定的這部法律可以解決消費者的實際問題?河山先是獨自苦思了半年,半年間,沒開過一次座談會。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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