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于6月5日表示,為防止未經同意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制淀粉制造食品出口,影響中國臺灣產品商譽,將針對未經許可在食品中添加工業用淀粉廠商出口的淀粉類食品,自6月4日起至8月31日止,啟動出口管制。
中國臺灣“國貿局”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日前已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對于食品或食品添加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販賣、輸入、輸出的規定,將所查獲未經許可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制淀粉的廠商名單函送相關單位采取出口管制措施,中國臺灣“國貿局”也實時函請各關區配合采取出口管制措施。而目前出口管制措施為,自6月4日起至8月31日止,對該名單所列廠商出口的淀粉類食品,皆需檢附官方認證實驗室檢驗合格證明,始得通關出口。
中國臺灣“國貿局”表示,目前外國政府為因應順丁烯二酸酐化制淀粉,確保該國民眾食品安全,對我國出口產品采取進口管制者,共計有三個國家,對此國貿局也將持續密切關注各國對我出口產品所采措施,并及時轉知相關單位及業者預為因應。同時國貿局呼吁,若業者輸出貨品至已對我相關產品進口采取管制措施的國家,應檢附經我官方認證實驗室所核發符合該國要求的檢驗證明。參照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驗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此外參照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輸出貨品,應于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且依同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廠商輸出的貨品,屬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且其國外客戶指定采購規范低于國家標準者,得向貿易局申請核轉標準檢驗局準予項目報驗出口。另參照貿易法第17條第7款規定,出口人不得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國貿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輸出入貨品。
來源: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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