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兩毛錢食客將餐廳告上法院,并索賠精神損失費,近日,海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悉,2013年12月,張先生和家人到某餐廳就餐,點了一條2.4斤的水煮草魚、一個毛血旺和三碗米飯。結賬時,張先生發現,餐廳就水煮魚這一項向他收取了101元,而101元除以2.4斤約等于42.083元/斤,與菜單上標明的水煮草魚的價格42元/500克不符。
張先生認為,餐廳使用虛假的菜單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已經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故起訴要求該餐廳返還多收的0.2元并賠償0.2元;同時就欺詐消費者行為賠償精神損失3.15元并書面賠禮道歉。
餐廳辯稱,店內的收銀系統在計算顧客消費金額時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因此出現了多收取顧客費用的問題。為此,餐廳同意返還多收的0.2元錢并向張先生口頭致歉,但不同意其他訴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餐廳的菜單上明確標明草魚的價格為42元/斤,點菜單和預打賬單均顯示張先生所點該種草魚的重量為2.4斤,而該店實際向張先生收取的該菜品的價格為101元,比按照菜單計算的價格多了0.2元,該店以自身收銀系統設定問題作為多收取消費者費用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對于多收的0.2元應予返還。
但餐廳在點菜單和預打賬單上明確顯示了張先生所點草魚的重量和單價,因此不存在經營欺詐的情形,對張先生據此要求餐廳賠償0.2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同時,因張先生未舉證證明餐廳在向其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侮辱、誹謗等侵犯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的事實,因此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及書面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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