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虧有了新《消法》,為咱老百姓的消費權益保駕護航!”家住秦皇島市開發區碧水華庭小區的劉女士說,因包裝箱里少了兩袋牛奶,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向她賠償了500元。
近日,劉女士在小區南門一超市選購牛奶,經過挑選,她花32.04元錢購買了一箱每小袋標價為1.78元的牛奶,回到家打開箱子一看,發現里面只有16袋牛奶,而按照經營者標注的價格,每箱應該有18袋牛奶。
劉女士認為少了兩袋奶,超市欺騙了消費者,要求超市賠償損失,卻被對方拒絕,于是撥打了12315向開發區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部門調查后,認為情況屬實,執法人員當場對經營者進行了誠信經營教育,并根據新《消法》的相關條款對雙方進行了調解。超市賠償劉女士經濟損失500元。
記者從工商部門了解到,從今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
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工商執法人員表示,新規加大了對違法經營的懲罰力度,懲罰性賠償數額大大提高,這不僅約束了經營者守法經營,更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使消費者不僅敢于維權,更善于維權。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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