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7月24日訊 永嘉警方昨透露,永嘉9家包子店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含鋁添加劑,其中3家包子店老板情節嚴重,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另有18人被取保候審。
國家衛計委等5部門聯合發文,要求今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禁止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條類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添加劑(即明礬)。在“禁鋁令”下來之后,溫都記者隨機選取市區13份面制品送檢鋁殘留含量,經檢測,13個樣品均含鋁殘留。(詳見本報7月16日a5版報道)
7月6日,經永嘉縣食安委牽頭,永嘉警方在該縣甌北、上塘等地共抽檢了45家包子店,發現24家包子店樣品含鋁,檢測結果從10mg/kg到650mg/kg不等。前天,永嘉警方再次對上述24家包子店進行檢查并提取樣品,仍發現其中有9家在使用含鋁添加劑。
其中,情節嚴重的三家包子店分別為永嘉甌北雙塔路包子店、張堡工業街包子店以及東甌河西路包子店,三家店老板均是永嘉人。在接受警方詢問時,三人表示,他們在制作包子時,為了發面速度快,包子蓬松、賣相好,就使用了泡打粉。而泡打粉的主要成分就是鋁膨松劑——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永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謝永平表示,這些包子店都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地區,其中一些還是開了多年的老店,以夫妻店為主。目前,對于有關案情,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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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
告訴你
判斷食物是否有害須專業機構鑒定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明礬對人體的危害,世界衛生組織在1989年就正式將“鋁”定為食品污染物并要求嚴加控制。如果長期攝入過量的鋁,會直接威脅到人體健康,導致骨骼疏松、小細胞低色素貧血、影響神經細胞發育等癥狀出現。在食品中摻雜明礬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關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規定,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是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前提,否則就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行為人實施的摻入有毒、有害物質行為,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如果過失不知道生產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判斷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關進行鑒定。其次,行為人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行為人摻入的是“食品原料”,盡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處,也不構成本罪。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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