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高先生在超市買了袋饅頭,孩子吃時發現有餿味兒、霉斑,他找到超市理論,要求超市賠償500元或是200元。昨日,記者從超市值班經理獲悉,超市不能滿足高先生的賠償要求,但可以道歉并根據相關規定給與其最高貨價十倍共計40元的賠償,但高先生認為補償不夠,雙方未達成一致。
據高先生講,7月21日晚21時左右,他與愛人在樂凱南大街惠友生活廣場樂天店購買了一些菜和一袋超市自制饅頭。回家后,孩子吃掉了大半個饅頭后告訴高先生:“這饅頭吃著有餿味兒!”他趕忙拿起饅頭仔細查看。“這饅頭底面有霉變,摸起來感覺黏黏的,掰開聞起來確實有餿味兒。”高先生說。次日下午,他提著這袋饅頭找到超市理論,因要求超市要給500元或至少200元的賠償遭拒,他回到家便將饅頭放到冰箱冷藏了起來,并妥善保存了超市小票,希望“保留證據,討個說法。”昨日上午,他撥打晚報熱線就此進行了反映。
昨日上午12時,記者聯系到惠友生活廣場樂天店的值班賈姓經理,她說:“當日處理此事時,我們詢問過高先生的孩子是否有吃壞肚子,他當場表示沒有。這袋饅頭是4元錢,我們答應給他十倍40元錢的賠償,可高先生執意要求賠償500元,至少是200元,由于這要求超出我處理問題權限,所以只是記錄了他的聯系方式,沒有當場處理。目前我們還在就賠償金額問題進行協商中。”
記者撥打“12315”消費維權熱線,得到的回復是: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按《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10倍消費金額賠償,或者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要求3倍賠償,如3倍賠償金額未達500元,可提出500元賠償。”昨日下午18時許,記者聯系高先生,雙方還未達成一致。(記者金麗)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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