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被稱作史上最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版正式施行。《條例》首次確立了“雙罰制”,落實責任到企業及個人。同時,在嬰幼兒食品監管方面,明確提出不得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嬰幼兒配方食品。
對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
新京報記者了解,此次《條例》在處罰、問責、監管、標準四個方面都做個嚴格要求,被稱為“四個最嚴”,并要求在食品產地,生產加工過程、銷售、貯存、運輸、消費等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都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
例如,針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條例》規定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或企業,除對違法企業給予處罰外,還將對單位違法情形下的個人給予罰款處罰,最高可處以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罰款。
此外,《條例》還要求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銜接機制、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同時強調了對進口食品風險監控,首次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進口食品流入國內市場。
選擇性添加物不得作為嬰配食品名稱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修訂版《條例》和此前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針對包含嬰幼兒食品在內的特殊食品,從監管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
《條例》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此次《條例》明確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此外,《條例》還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命名做出了規定。要求不得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作為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名字,且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要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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