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鹽儲備管理,維護食鹽市場穩定,增強食鹽市場調控能力,近日,海南印發《海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中所稱的食鹽儲備是指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導致的食鹽市場異常情況,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穩定,質量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品食鹽。
食鹽儲備包括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政府食鹽儲備是指省級政府食鹽儲備。
食鹽儲備由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依托自有倉儲設施儲存,所需資金由企業自行承擔,省財政對承擔政府食鹽儲備的企業給予資金補貼。
政府食鹽儲備按照“企業承儲、財政補貼、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采取“動態儲備、定期輪換”的商業化模式管理。
承儲企業負責食鹽儲備計劃的落實,以及調運、儲存、輪換等日常管理工作,對所承擔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備安全直接負責。
《辦法》明確,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原則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和承儲數量一經確定,原則上三年不變。在期滿前三個月,根據承儲企業任務完成情況,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重新確定。
承儲企業因違規等不宜繼續承儲的,或自愿提出不再繼續承儲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確定。
《辦法》還明確,省財政對政府食鹽儲備給予資金補貼。按照承儲企業的承儲數量,每年按每噸165元綜合費用(包括貸款利息、定額損耗、保管費、倉庫租賃及維修費等)給予承儲企業資金補貼。
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每半年撥付一次。承儲企業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按照綜合費用補貼資金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撥付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每月實際完成政府食鹽儲備數量不得低于核定儲備任務數量的80%。若低于核定儲備任務數量的80%,則取消該承儲企業當年資金補貼。
承儲企業全年政府食鹽儲備完成情況不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則對當年已撥付的補貼資金在以后年度補貼資金中予以扣除。
《辦法》還明確食鹽儲備的動用,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提出動用方案,報省政府批準。
緊急情況下,《海南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設立的省食鹽供應應急指揮部可以直接下達動用命令,安排承儲企業具體執行。
當出現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市場明顯供不應求,食鹽價格出現異常波動,一天之內價格上漲30%以上;出現《海南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規定的可以動用食鹽儲備的情形;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況;可以動用食鹽儲備。
動用食鹽儲備時,應當先動用企業食鹽儲備。在企業食鹽儲備數量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或為便于就近調運時,可以動用政府食鹽儲備。
另外,《辦法》要求動用食鹽儲備時,應當按照正常情況下的食鹽價格供應。
來源: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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