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放生”真的沒問題嗎?
我們在生活中會遇見許多水生動物,有的顏色各異、外形美觀,被當作家中的小寵物,如各種觀賞性魚類、巴西龜、“清道夫”等;有的在水產市場很受歡迎,黑魚、鱘魚、鯽魚、鯉魚等是餐桌上的常客。
一直以來,這些水生動物都是市民熱衷“放生”的品種。然而,這樣的“放生”科學嗎?不規范的民間放流會帶來哪些危害?一起來看市漁政監督管理處關于社會隨意“放生”行為的調研。
“放生”真的會帶來問題嗎?很多市民不知道的是,這些品類繁多的水生動物極有可能在被放流放入野外后,影響區域內其他生物的自然生長和繁殖,甚至對本地物種帶來毀滅性的破壞。原本善意的舉動,卻可能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隨意、盲目的民間“放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放生”品種不科學
“放生”品種不科學,是民間“放生”的最主要問題。
調研專家指出,經過人工培育、雜交改良的動物不能“放生”。雜交鯽魚、雜交鯉魚、雜交鱘魚等一旦放流野外,就可能造成自然水域魚類基因混雜、本地種退化,并很可能由于其雜交優勢而導致該地區其他物種數量減少。
上海民間“放生”以鯽魚為主,基本上都是雜交品種,對水域中生物種群影響很大。根據漁業部門開展的資源監測調查,水域中雜交鯽魚出現的幾率非常大。
外來物種不能“放生”。巴西龜、鱷龜、雀鱔等外來物種一旦放流野外,就很可能打破本地原有的生態平衡,對本地物種、本地生態造成威脅。
兇猛的捕食魚類不能“放生”。黑魚、鲇魚等兇猛的捕食魚類在自然界的野生數量很少,市場上的多數是人工養殖的。如果隨意大量“放生”,會破壞原有的生物鏈,影響其他魚類的生存。
“放生”地點不合適
“放生”地點不合適,也是民間“放生”的主要問題。城市公園水域、水質有污染的水域都不應成為水生動物的“放生”場所。
城市公園水域一般是封閉性的水域,不適合過多魚類的生存,大量放流后魚類會因缺氧而大規模死亡,進而影響水質和城市景觀。一些自然水域因環境污染造成水質狀況不佳,并不適合大量魚類生存,在這些水域“放生”等于殺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帶有隨意性、盲目性的“放生”行為并不少見,經過大調研,市漁政處總結了在規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規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缺少法律依據。針對水生生物放流、“放生”行為,現有的管理依據主要是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大規模的增殖放流活動,要進行生態安全風險評估。加強水生動植物外來物種管理,防范和治理外來物種對水域生態造成的危害。——《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
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第十條
雖然這些條款對放流、“放生”行為進行了規范,但是只能作為對相關行業內管理的指導,且僅有禁止性的條款,并未明確違反相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就導致在實際管理中,相關部門只能以宣傳、教育方式加以引導,但缺乏相應處罰措施,對違規人員也缺乏震懾力。
執法管理難度大。由于民間“放生”具有較大隨機性,且“放生”頻次高、參與“放生”的團體多,“放生”地點選擇范圍也較廣,導致了執法管理難度大,往往只依據舉報進行檢查,執法效果并不好。
上海民間“放生”團體眾多,但基本上均未向漁業主管部門報備,所以具體掌握民間“放生”的規模、數量很難。從調研情況來看,民間“放生”以佛教信眾為主,大多數信眾每個月都會集中進行“放生”,每次每人投入資金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
據估算,上海每年大大小小的民間“放生”次數達上千次;每次“放生”資金幾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每年投入“放生”資金達數千萬,遠超過財政放流資金總額。無序“放生”活動在本市各大寺廟周邊的河道、湖泊都有開展,其他一些有親水平臺的自然水域也可能成為“放生”活動的場所,隨機性較大,監管難度較大。
對這些可能威脅生態環境的“放生”,真的只能兩手一攤聽之任之嗎?先來看個例子。
科學放流,規范放流
5月12日,上海玉佛寺在青浦區大蓮湖組織了“踐行科學護生、共創和諧生態”千人放流活動,由市生態文化協會、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建設委員會、中國佛教協會、上海市、區佛教協會及相關寺廟主持參加,現場有500名佛教信徒參與放流。
本次活動放流了1.6萬斤魚苗。實施放流前,活動組織方積極與農業綜合執法部門進行對接,農業執法部門對放流品種、放流水域、放流時間、放流數量和放流規格進行了指導:對放流苗種進行了種質鑒定、藥殘檢測、疫病檢疫工作,確保放流苗種的質量安全以及水產品食品安全、公共水域生態安全。
專家認為,這次活動是一次很好的實踐。通過執法部門參與規范引導,倡導科學放流、規范放流、理性放流,向更多市民傳遞新時代的放流理念,帶動宣傳示范效應。
市漁政部門也在大調研后提出了一些建議。
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出臺,希望能夠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出臺,規范民間放流、“放生”行為,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放流、“放生”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通過政策引導規范管理要求。以公告形式明確本市允許放流、“放生”物種名錄,并要求放流、“放生”品種要經種質鑒定、藥殘檢測、疫病檢疫合格后方能實施,以保障生態安全。
實行規模性放流、“放生”活動申報備案制度,組織規模性放流、“放生”活動時,提前15天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納入城市綜合執法管理系統。由于“放生”行為選擇時間及地點的隨機性較大,為監管帶來較大難度,僅依靠單一部門力量有限。建議將對放流、放生行為的監管職責納入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對放流、“放生”行為的主動監管,在放流、“放生”現象集中的水域附近加強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
加強宣傳推廣,倡導科學放流理念。借助媒體平臺、大型放流活動策劃,倡導科學放流、規范放流、理性放流,促進帶動宣傳示范效應,提升社會影響力,傳播科學放流的社會和生態價值。
你遇見過大規模“放生”的行動嗎?對此有何看法呢?有沒有好的意見和建議呢?歡迎寫評論說出你的想法!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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