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跨國走私日本疫區牛肉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寺某(日本國人)、陳某等6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表示,2013年6月,山某、重某(均系日本國人,另案處理)等人,為在中國境內非法銷售來自日本疫區的牛肉并從中牟利,經預謀后安排楊某(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多批次將日本牛肉非法進口至中國境內并空運至上海市,而后分別交由被告人寺某、徐某等人進行非法銷售。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寺某根據山某、重某的安排,明知中國政府明令禁止進口源自日本疫區的牛肉,仍伙同被告人陳某予以接運、倉儲,并分別銷售給被告人楊某、范某等人,總計銷售金額達3603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寺某明知是中國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日本疫區牛肉,仍伙同被告人陳某予以非法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銷售金額達3600余萬元,二人均具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顧某明知寺某等人非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日本疫區牛肉,仍代為倉儲部分牛肉,待銷售金額達240萬余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均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徐某、范某三名被告人的行為也已觸犯《刑法》相關條例,均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部分涉案牛肉被銷售給日本料理商店,該案經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偵查破獲。
法庭審理中,6名被告人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控辯雙方圍繞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案件證據的確鑿程度、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以及量刑幅度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部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銷售金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日本籍被告人寺某在翻譯的幫助下,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辯護權。
據悉,案件將在合議庭評議后另行宣判。
來源:作者: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