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從環保部獲悉,近日環保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等11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進一步提高了進口固體廢物的環保標準。
據了解,現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共有13項(gb16487.1——gb16487.13-2005),分別包括骨廢料、冶煉渣、木、木制品廢料、廢紙或紙板、廢纖維、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電機、廢電線電纜、廢五金電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廢塑料、廢汽車壓件,各標準控制的重點是夾雜物和放射性污染。
現行環控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布,2005年第 一次修訂。多年來,標準的實施對加強進口固體廢物環境管理,防范進口廢物及其夾雜物帶來的環境污染風險,構建和維護固體廢物進口的正常貿易秩序發揮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近年來進口固體廢物帶來的環境風險凸顯,現行環控標準控制要求已無法適應和滿足當前環境管理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進口廢物目錄zui新調整情況,本次修訂標準涵蓋了目前所有許可進口固體廢物的11項標準;同時廢止2009年已明確禁止進口的骨廢料、2017年年底禁止進口的廢纖維相關的2項標準。因而,此次修訂實際為11項標準。
此次標準修訂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包括:對進口廢物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危險廢物控制、加嚴非危險性廢物的夾雜物指標、控制廢物自身品質、增加檢驗原則等。
具體來看,新標準保留了2005年標準中的放射性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的要求;明確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列出的廢物種類以及經過危險廢物鑒別方法和標準鑒別的危險廢物,控制要求統一定為0.01%;除廢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標準中一般夾雜物指標維持不變外,將廢有色金屬標準中一般夾雜物控制指標調為1.0%,其他標準中一般夾雜物限值要求調為0.5%。
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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