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8月12日起至29日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退市和銷毀做出規范,并明確地方各級工商部門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退市和銷毀的監督。
采訪人:本報記者 富子梅 解讀人: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8月12日起至29日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退市和銷毀做出規范,并明確地方各級工商部門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退市和銷毀的監督。
食品經營者要履行退市銷毀責任
辦法指出,所稱的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退市和銷毀的責任和義務。
退市是指食品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產者等行為;而銷毀則是指對上述食品,經營者通過采取高溫焚燒、深度填埋或者與畜禽糞便、秸稈混合堆漚有機肥等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處理的行為。
5類食品應當采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食品生產者等措施退出市場: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辦法指出,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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