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目擊
時間:2011年9月6日星期二
地點: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目擊人:本報記者 丁國鋒 《法人》記者 王磊磊
備受關注的江蘇省南京市"瘦肉精"事件又有新進展。
《法制日報》記者從相關辦案機關獲悉,自今年央視曝光南京建鄴區沙洲村興旺屠宰場大量屠宰、銷售來自河南地區被喂食"瘦肉精"生豬的消息后,南京市兩級檢察機關反瀆部門迅速展開行動,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逮捕了4名有關單位的責任人和6名銷售者。2011年8月4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涉案的6名銷售被喂食"瘦肉精"生豬的相關責任人提起公訴。
9月6日上午9點整,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首次對南京"瘦肉精"事件相關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6名銷售者走上了被告人席。《法制日報》記者在旁聽庭審現場看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良好,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被告人的家屬也紛紛列席旁聽,情緒較為穩定。
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時指控,被告人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均在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銷售、屠宰。2011年3月13日至15日期間,6名被告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代理人從河南孟州市、浚縣購買了100余頭數目不等的生豬,6名被告人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分,仍在建鄴區興旺屠宰場進行銷售、屠宰。2011年3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對6名被告人正在銷售的共計264頭生豬進行了扣押,并抽取其中134頭生豬尿液進行檢驗,檢出其中132頭生豬尿液含有鹽酸克倫特羅成分。
建鄴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6名被告人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銷售、屠宰,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舉證階段,公訴人向法院出示了3組證據,以分別證明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的客觀事實、主觀故意,以及為如何量刑做依據。這3組證據包括:6名被告人簽字的不得收購含有"瘦肉精"成分生豬的責任狀、江蘇省畜產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屠宰場生豬宰殺日報表、生豬屠宰報檢登記表等書證;采購生豬代理人、屠宰場經營人員和監測機關人員等多人的證詞證言;以及央視節目錄像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這些證據表明,6名被告人最后一次從河南均購進100余頭生豬,處于銷售中的部分生豬被扣押,均檢測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成分,有的還有萊克多巴胺成分,他們屬于腎上腺素激素類藥物,屬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人食用含有其成分的豬肉會有毒害作用。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供述特別是對含有瘦肉精生豬特征的描述,一些行業內的一般不為外人所知的細節,能夠相互印證。河南的生豬經紀人、養殖戶、菜市場賣肉的經營戶、屠宰場的殺豬工人等證言、物證照片和視頻資料等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銷售屠宰的生豬含有瘦肉精成分,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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