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以來我國白酒中的添加劑成果都比較混亂,標準滯后于產業的展開,致使于一些企業打著擦邊球的主意,不只違規添加糖精鈉等甜味劑,也未在標簽上詳細標明添加劑添加情況。相信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必將大大推進白酒中添加劑成果的處置和規范。
據悉,我國白酒產品中,仍然存在違規運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多半是甜味劑的添加成果。白酒產品中制止運用糖精鈉,但仍然有少數消費加工單位為添加或改動白酒的口感,只思索經濟利益,違規運用食品添加劑。
專家指出,近年來,雖然高端酒占據著絕對的優勢,但中低端白酒銷售范圍仍然較廣,深得寬廣消費者的喜歡。很多企業在勾調進程中采用含有糖精鈉的除苦劑、調酒劑和香精等,或許從別的廠家推銷來的原酒中含有糖精鈉等甜味劑,因而構成產品甜味劑超標,從而違犯了我國白酒產品中關于添加劑的有關規則。
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運用衛生標準》中明白規則了甜味劑的運用范圍和最高限量,規則酒類產品中除配制酒種可限量添加糖精鈉、甘美素、過量運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種不得運用甜味劑。
按照上述規則,那么發酵酒中不得運用食品添加劑,黃酒、葡萄酒屬于發酵酒,因此,均不允許添加食品添加劑。同時,各香型白酒國度標準中規則,優級、一級、合格品均不得參與非自身發酵物質,糖精鈉等甜味劑不屬于自身發酵物質,因此也不得參與。
專家指出,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食品添加劑在白酒產品中的存在成果將越來越遭到注重,甜味劑與白酒產質量量的聯絡也會越來越深。作為酒企,應該抵消費進程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劑的來源、用量等做好紀錄,以備自己翻閱和反省。
專家又指出,政府也應該積極做好白酒產品中添加劑的安全義務,對進入本省、本市、本縣等的添加劑做好備案義務,對本區域的食品添加劑廠做好銷售通報制度。同時,對食品添加劑的添加情況應該在標簽上照實標明,讓消費者也有知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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