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保健食品廣告給廣大消費者的感覺,可謂是“愛”恨交織——廣告里多多少少的幾分養生知識,讓人憑生些許“愛”;消費者在廣告誘導下買來了保健食品,卻是“療效不如廣告”,讓人恨不打一處來。
規范保健食品廣告,是近年來相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近日,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對保健食品標簽標識和廣告的監管。廣告內容必須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發布以及更改、篡改批準內容虛假宣傳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此通知能否有效改善保健食品廣告“泛濫”的現狀,各界意見不一。
不久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曝光了7種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其中,保健食品廣告就占了3種,它們分別是北京福順康科貿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安泰降壓寶膠囊”、榮成百合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百合康牌葡萄籽大豆提取物軟膠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御生堂牌丹參紅花茶”。如果算上以往發布的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數量眾多。
記者了解到,在被曝光的保健食品廣告中,或直言甚至夸大其療效,或以專家問診的方式變相宣傳功效、推廣產品,或含有公眾人物代言信息。
有專家認為,正是這些廣告信息,“忽悠”消費者購買這些沒什么功效甚至含有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于2005年頒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施行。在暫行規定中,列舉了17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的情形和內容,其中就包括“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內容。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既然已有法規進行規范,為何近年來違法保健食品廣告仍大量出現?
有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告訴記者,盡管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其具有哪些療效、必須做出“不能替代藥品”等聲明,但具體哪些功能是審批后可以表達的尚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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